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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盗用弟弟身份转卖房产获刑
2022-11-24

□河南法制报记者孙梦飞通讯员王彬

亲哥哥在派出所采取挂失补办的方式获取弟弟的身份证之后,不但办理多张信用卡大肆挥霍,而且将弟弟名下房产变卖。

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韩某华提起公诉。管城回族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并责令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被告人韩某华,现年53岁,家中兄弟姐妹4人,排行老大,长期游手好闲,居无定所。在其父母去世后,兄妹4人商量将父母留下的房产过户到弟弟韩某峰名下。韩某峰看韩某华没有固定住处,便让其暂住在这套房中。后来,韩某华轻信朋友介绍,为了投资理财项目,对房子起了歪心思。

2017年9月,韩某华拿着弟弟韩某峰的户口本来到派出所户籍室,对民警谎称其系韩某峰本人,以身份证丢失为由补办身份证。随后,他又拿着补办的身份证到郑州市房管局,以韩某峰的名义办理房本挂失,并领取了一套新的房产证,紧接着他便将房产挂在房屋中介处出售。2017年12月,韩某华利用手中的证件,在韩某峰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将该房产以50万元的市场价转卖给他人。

直到2018年4月,银行催款电话打到韩某峰的公司,他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原来,韩某华不仅卖了他名下的房产,还假冒他的身份办理了两张信用卡,截至案发时共透支、套现本金和利息共计3.1万余元。警方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6月将韩某华逮捕,并移交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情况:

韩某华毫无疑问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对于他伪造身份证件售卖他人房产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是盗窃罪还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研讨。

检察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盗窃对象多为动产,而房产属于不动产,单从法律条文来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更符合案情。但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将大大降低,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综合考量,检察官认为虽然盗窃罪多为盗窃动产,但刑法也并未将不动产明确排除在盗窃对象之外,因此决定将其伪造证件售卖他人房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

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韩某华盗用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将韩某峰房产卖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用身份信息的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窃罪吸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不再处理。

管城回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华犯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并责令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崔志伟介绍,根据立法规定,房屋属于绝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能否作为盗窃对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争议。如果立法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那么不动产则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果立法上明确规定盗窃对象为动产,或者立法上专门设立了窃占不动产罪,则绝对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在法律既没有规定盗窃对象不包括不动产,又没有专门设立窃占不动产罪时,对主要以秘密手段窃占他人不动产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此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物的交易手段和财物占有状态不断变化,不动产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形式也不断发展变化,犯罪的自然手段也因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果人们可以通过秘密手段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则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崔志伟说,在本案中,韩某华通过骗领被害人身份证和房本等方式秘密转移被害人房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