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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允许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制度
2022-12-06

晶报讯(记者 彭丹)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条例》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以及相依托的光明科学城、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和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条例,凸显其法律地位,以保障其长期稳定建设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核心引擎功能和创新引领作用。

此外,在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方面,《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条例》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特点,将所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设定为不少于十年,并规定“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这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