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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
2022-07-07

上海市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加强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内容包括:“低慢小”航空器包含类型;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的管控区域等。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

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

实名登记;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无线电检查等工作,并可以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

四、鼓励民用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使用者在进行飞行活动前,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五、除特别批准外,

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在本市以下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一)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龙华直升机机场、高东直升机机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

(二)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

(三)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

(四)实施Ⅰ、Ⅱ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50米范围;

(六)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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