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